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财务信息 服务领域 主要客户 收费标准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你当前的位置:内蒙古海之诺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首页 > 新闻动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海之诺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www.hxdcpa.com 来源: 海之诺税务师事务所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2-3-22   点击次数:16544     编辑: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3-31 16:47:16 阅读: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海之诺税务师事务所 |呼和浩特市恒信达会计师事务所
TEL:18686020061 / 15847199342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48号同创办公楼4楼
电话:(0471)6511473
邮箱:592689330@qq.com
网址:www.hxdcpa.com
QQ: 592689330
 
分享到:
【打印本页】 【顶部】【返回上一页】【关闭本页】
 
内蒙古海之诺税务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市恒信达会计师事务所
TEL:18686020061 / 15847199342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48号同创办公楼4楼
电话:(0471)6511473
邮箱:592689330@qq.com
网址:www.hxdcpa.com
QQ: 592689330
呼和浩特税务鉴证公司   呼和浩特市税务师事务所
呼和浩特市会计服务公司   内蒙古税务代理
呼和浩特市专业审计公司   内蒙古专业验资
呼和浩特房地产评估公司   内蒙古工程审计
呼和浩特资产评估事务所   内蒙古预决算审计
扫一扫关注微信
     
版权所有@内蒙古海之诺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呼和浩特市恒信达会计师事务所蒙ICP备19003664号-1  技术支持:呼和浩特市神妙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